志愿服务记录办法(2012年)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志愿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是指依法成立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信息。
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三条
志愿服务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侵犯志愿者个人隐私。
第四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对志愿服务记录进行确认、录入、储存、更新和保护,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对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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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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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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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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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