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推动各地加强和改进对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幼儿园督导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评促建。推动各地加强对薄弱幼儿园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引导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保育与教育质量。
(二)客观公正。以幼儿园实际情况为依据,督导评估程序透明,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注重实效。强化督导评估结果运用,为幼儿园提供指导和帮助,为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督导机构对面向3-6岁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幼儿园(班、点)实施的督导评估。督导评估应以薄弱幼儿园为重点。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八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2021年)
-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关于横琴国际休闲旅游岛建设方案的批复(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升格为正厅级直属局的复函(2006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2019年)
-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1998年)
- 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1995年)
-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