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年)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13年)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9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司法部关于废止12件部颁规章的决定(2009年)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8年)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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