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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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2014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
-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2011年)
- 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环境与健康工作规划(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