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提高水运工程质量,保证水运工程监督工作客观、公正、高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对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水运(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的强制性行政监督。
第三条
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对水运工程质量负责。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
- 2003—2010年全国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行动计划(2003年)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
-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201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2016年)
- 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意见(2019年)
-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