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九条第八项。
二、 第十条修改为:“异产毗连房屋的自然损坏,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修缮,不得拖延或者拒绝。”
三、 第十一条修改为:“因使用不当造成异产毗连房屋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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