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短信息(以下简称短信息)服务行为,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短信息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