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 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 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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