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2017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全球跨国投资和产业转移呈现新趋势,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互利共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一)
以开放发展理念为指导,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支持外资参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海外人才在华创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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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89号(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2010年)
-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9年6月)
-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年)
- 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0年12月7日)
-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