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黑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黑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黑龙江省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黑龙江省地处东北亚中心区域,是国家重要商品粮生产基地、重型装备生产制造基地、重要能源及原材料基地、北方生态安全屏障、向北开放新高地。《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中奋力开创黑龙江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二、
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黑龙江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4993.0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0327.0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5.13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363.3亿立方米。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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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
-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2019年)
- 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17年)
-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