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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