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一条
为规范通信行业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工作,促进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提高网络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水平,依据《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信行业互联网等IP网络和系统的网络安全信息通报(以下简称信息通报)工作。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监督、检查全国信息通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以下简称通信保障局)负责信息通报具体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信息通报工作。
第四条
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跨省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以下简称CNCERT)、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中国互联网协会为信息报送单位。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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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关于废止《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
-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2017年)
- 国家民委科技部农业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2008年)
- 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2018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2019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