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确保广播电视舆论宣传导向,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担任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机构出品人应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上岗证书》。
《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上岗证书》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出品人”系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经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网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的通知(202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的决定(1999年)
- 国务院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7年)
-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
-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2002年)
- 开展基础教育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的意见(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撤销菏泽地区设立地级菏泽市的批复(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