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尾矿污染环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尾矿的污染环境防治(以下简称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活动中产生的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Bq/g的尾矿,以及铀(钍)矿尾矿的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放射性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尾矿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尾矿的单位,以及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尾矿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对产生尾矿的单位和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实施控股管理的企业集团,应当加强对其下属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其履行尾矿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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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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