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信息报送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遵循真实、及时、完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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