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条 为了传承和弘扬烈士精神,加强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彰显我国良好国家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为纪念中国烈士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设施。
第三条 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
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领导小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会同外交部、财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等部门组成。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驻外使领馆协助处理有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 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应当尊重历史、结合现实,根据纪念设施现状、所在国情况以及双边关系,经与所在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通过签署双边合作协议等方式,明确保护管理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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