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的意见(2004年)

(二○○四年十月)
自1985年我国建立GDP核算制度以来,GDP作为反映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的综合指标,已成为各级政府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但是,由于在GDP核算中国家和地区采取分级核算的形式,国家GDP和地区GDP汇总数据一直存在着差距。特别是近几年来,由于地区GDP核算中基础数据缺口较大、核算方法不完善、统计体制不健全,特别是某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等方面的原因,两者之间的差距有逐步扩大的趋势。为了规范地区GDP核算方法,提高地区GDP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现就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规范地区GDP核算方法。在地区季度GDP核算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案》(国统字〔1999〕100号)和《关于地区季度GDP核算方法的若干补充规定》(国统字〔2004〕104号),以增强地区GDP核算方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 建立地区GDP数据联审制度。在每季季后,国家统计局组织国家和地方统计部门的核算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对地区GDP数据进行联审,审查地区GDP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数据进行必要的修正,严把数据质量关。
三、 进一步规范行业数据的计算方法。国家统计局首先制订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的全国统一、可比的计算方法,在此基础上,建立对省(区、市)相应主要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上述行业的全国数据与地区汇总数据的协调衔接。在条件成熟时,国家对省(区、市)的GDP核算全面实行下算一级,由国家统计局直接计算各省(区、市)的G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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