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国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护旅行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为旅行者(包括旅行团,下同)组织安排旅行和游览事项,提供向导、讲解和旅途服务的人员。根据旅行者的不同要求,导游人员分别使用外国语、汉语普通话或者方言、少数民族语言进行导游。
第三条
导游人员分为全程陪同、地方陪同和定点陪同。
全程陪同导游人员,是指受旅行社(包括旅游公司,下同)委派或者聘用,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旅游的旅行者,提供全部旅程导游服务的人员。
地方陪同导游人员,是指受旅行社委派或者聘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为旅行者提供导游服务的人员。
定点陪同导游人员,是指受旅行社委派或者聘用,在一个参观、游览点内为旅行者提供导游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导游人员的正当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其执行工作任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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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1年)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7年)
- 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2017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
- 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2003年)
-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2008年)
- 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