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卫星网络的申报、协调、登记和维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以下简称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卫星网络,是指由卫星(包括人造卫星、飞船、空间站、深空探测器等航天器)及相应地球站组成的卫星无线电系统或卫星无线电系统的一部分。卫星网络资料是指卫星网络正常工作所涉及的无线电频率和空间轨道等相关信息的技术文件。
卫星网络根据申报使用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非规划频段卫星网络和规划频段卫星网络;根据卫星网络资料处理阶段的不同,可分为卫星网络的提前公布资料、协调资料和通知资料,以及规划频段PART A资料、PART B资料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框架下,我国卫星操作单位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国际电联申报卫星网络,以及相应开展的卫星网络协调、登记和维护等各项工作。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卫星网络的申报、协调、登记和维护事宜,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间有关规定办理。
涉及地球站的协调与登记事宜,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办理。
涉及军事系统卫星网络相关事宜,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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