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加强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除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以外的其他计量单位为非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定计量单位包括用于市场贸易的市制单位,以及国务院公布的其他禁止使用的计量单位。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计量单位的使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单位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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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2011年)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关于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沽源县与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多伦县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地段划分的批复(2000年)
- 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废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的决定(2023年)
-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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