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
第一条
为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及备案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指佛教寺院的住持(方丈),道教宫观的住持(方丈),伊斯兰教清真寺主持教务活动的阿訇、伊玛目、海推布,天主教教堂的主任司铎,基督教教堂的主任牧师、相当于牧师的专职长老等。
第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由拟任用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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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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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2018年)
-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2009年)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2023年)
- 金税三期工程档案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省承办2019年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的函(2015年)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年)
-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1995年)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