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2007年)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商业领域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
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5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二、
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商业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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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4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11年)
- 国务院关于2009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10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19年)
-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批复(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 环境保护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