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申报、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公示、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乡镇的创建工作管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省的创建,按照过程统一规范、程序适当简化的原则,参照本规程执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的管理办法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鼓励各地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坚持国家引导,地方自愿;党政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持续推进,注重实效。
对于创建工作在全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市、县、乡镇,环境保护部按程序授予相应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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