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2023年)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期限的决定》,继续在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开展试点工作,符合条件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的,可以从事一定范围内的内地法律事务。现就做好试点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 报名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
(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二)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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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气象现代化发展纲要(2015—2030年)(2015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成员的通知(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4年)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山东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2002年)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3年)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
- 关于中国支付体系发展(2011—2015年)的指导意见(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