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2016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 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
1.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2021年)
- 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规则(2018年)
- 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5年9月17日)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1998年)
-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6年)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
-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9年)
- 国务院关于扩大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范围的批复(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