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年)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
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和车辆购置税。”
二、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除该条中有关设立“公路征费稽查站卡”的规定,并将这一条修改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
三、
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此外,对其他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子口岸建设的通知(2006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给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衡阳市支队记一等功的命令(2004年)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201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的决定(2017年)
-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
-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