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二)(2010年)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现就《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文化部、商务部令第28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
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动画音像制品租赁服务,无须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但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二、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其他事项参照《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执行。
三、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1993年)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2005年)
-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意见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的批复(2016年)
-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2016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