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二)(2010年)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现就《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文化部、商务部令第28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
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动画音像制品租赁服务,无须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但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二、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其他事项参照《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执行。
三、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关于发展两国战略合作关系的声明(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2016年)
- 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实施意见(2000年)
- 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
- 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的批复(2017年)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