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以下简称资产配置)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行为。
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
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中央部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因素,通过调剂、租用、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具有管理事业单位职能的中央管理企业的集团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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