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以下简称资产配置)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行为。
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
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中央部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因素,通过调剂、租用、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具有管理事业单位职能的中央管理企业的集团总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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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199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蓬莱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1年)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2019年)
-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1年)
-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 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