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2014年)
第一条
为制止和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窃听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具有无线发射、接收语音信号功能的发射、接收器材;
(二)微型语音信号拾取或者录制设备;
(三)能够获取无线通信信息的电子接收器材;
(四)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通讯线路信息的器材;
(五)利用固体传声、光纤、微波、激光、红外线等技术获取语音信息的器材;
(六)可遥控语音接收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语音接收功能,获取相关语音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
(七)其他具有窃听功能的器材。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窃照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具有无线发射功能的照相、摄像器材;
(二)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以及使用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的照相、摄像器材;
(三)取消正常取景器和回放显示器的微小相机和摄像机;
(四)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图像信息的器材;
(五)可遥控照相、摄像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照相、摄像功能,获取相关图像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
(六)其他具有窃照功能的器材。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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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2019年)
- 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87年)
- 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