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农业部(2000年)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农农发〔200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渔业、农林、农牧)厅(委、办):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认清形势,提高认识

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也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在这种新形势下,基本农田保护,特别是对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建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耕地质量的建设和提高,是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国家生态环境建设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可持续实施的基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方针,巩固退耕和改善生态环境成果的保证。通过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建设高标准农田和治理山区丘陵缓坡耕地,有利于增强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保障退耕区农民的粮食安全。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好坏,直接影响农副产品质量和人民身心健康,也关系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农副产品出口。因此,各级农业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理清思路,切实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二、 加强领导,增强责任

保护基本农田是农业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为了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1995年,我部专门成立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指导各级农业部门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机构改革后,我部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进行了调整和充实(见附件〔略〕)。各级农业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根据新时期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确定了土地管理的更高目标和任务,对耕地保护的要求更加严格,并赋予了农业部门在耕地使用和农田保护工作中的重要职权。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把基本农田保护各项工作抓紧抓好。

三、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和今年农业和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各级农业部门近期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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