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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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
-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1年)
- 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通知(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43号(2009年)
-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