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冲突、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突发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应遵循全面覆盖、总专结合、协同联动、有效融合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联合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协调机制。
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职责指导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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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四批)(2001年)
-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0年)
- 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2007年)
-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总体实施方案(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