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以下简称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更好地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铁、轻轨的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适用本办法。单轨、磁浮、有轨电车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投入运营的土建设施及附属软硬件监测设备,包括桥梁、隧道、轨道、路基、车站、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备是指投入运营的各类机械、电气、自动化设备及软件系统,包括车辆、通风空调与供暖、给水与排水、供电、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综合监控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乘客信息系统、门禁、站台门、车辆基地检修设备和相关检测监测设备等。
第三条
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应当贯穿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全生命周期,遵循安全第一、动态监测、规范管理、标准作业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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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中央军委外事办公室综合办公楼悬挂国徽的函(2007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2006年)
-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关于促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
-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2022年)
-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2年)
- 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