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2018年)

国家统计局决定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三条第二款改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
二、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合并,修改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向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包括:
(一)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查处条件的,予以立案查处;
(二)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
(三)按照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提请上一级或者移交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立案查处;
(四)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统计违法事实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不予处理。”
三、 删除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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