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确定、调整,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符合《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目录》实行通用名管理,《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同通用名药品自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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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
-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银川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复函(2006年)
- 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09年)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