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拟申请或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各地方要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要求编制完成《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并确保有关项目通过专家技术审查,安排科学有序,符合规划要求,实施后易涝区段应得到有效整治并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本专项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向有关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提出年度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工作原则、补助标准等计划安排要求,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年度投资规模计划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规定时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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