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名录见附录)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长江采砂规划是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沿江各省、直辖市编制的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必须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的要求。
长江采砂规划的修改,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长江河势变化、河道变迁、砂石补给、环境保护的情况以及管理的需要进行,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从事以下采砂活动,不受长江采砂规划的限制,但应当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法律手续:
(一)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
(二)整治长江航道;
(三)吹填造地。
第四条
长江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总量不得超过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每一可采区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量不得超过该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
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依据长江采砂规划,综合河势变化、砂石补给和采砂管理需要等情况,对每一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进行调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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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方案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改进提升交通运输服务的若干指导意见(2013年)
- 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2017年)
-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 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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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