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的申请、发放和使用,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和《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措施的证券公司(以下称“被处置证券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申请使用保护基金收购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被处置证券公司法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称“托管清算机构”)负责提出使用保护基金申请,并按规定承借和使用保护基金。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履行保护基金的发放和管理职责。
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负责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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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无锡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07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23年)
- 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关于对工业雷管实施编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6年中央决算的决议(2007年)
- 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取消市话初装费和邮电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