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的申请、发放和使用,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和《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措施的证券公司(以下称“被处置证券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申请使用保护基金收购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被处置证券公司法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称“托管清算机构”)负责提出使用保护基金申请,并按规定承借和使用保护基金。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履行保护基金的发放和管理职责。
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负责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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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若干对外应付未付费用扣缴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
-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 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2001年)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1997年)
- 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