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管理,规范机动车登记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和办理机动车登记,适用本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登记的机动车适用军车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机动车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未领取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的,不准上道路行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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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
- 关于贯彻落实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湖南湘西民用机场的批复(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2002年)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