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管理,规范机动车登记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和办理机动车登记,适用本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登记的机动车适用军车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机动车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未领取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的,不准上道路行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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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2012年3月)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年)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2022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