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演出的范围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间文艺、模特、服饰等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
《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包括下列方式:
(一)售票或者包场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有赞助或者捐助的;
(五)以其他经营方式组织演出的。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2年)
- 教育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的意见(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的通知(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00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佛山市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