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996年)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居民住宅安全防范功能,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规定所称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是指附属于住宅建筑主体并具有安全防范功能的防盗门、防盗锁、防踹板、防护墙、监控和报警装置,以及居民住宅或住宅区内附设的治安值班室。
第四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必须具备防撬、防踹、防攀缘、防跨越、防爬入等安全防范功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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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199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2003年)
-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居民生活用电和正常发用电秩序的紧急通知(2010年)
- 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199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