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2003年)

第一条 为规范地质勘查市场准入条件,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促进地质勘查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质勘查工作,应依照本办法进行注册登记,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三条 地质勘查资质根据地质勘查专业性质分类,按照地质勘查能力水平要求注册登记。
地质勘查资质的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另行发布。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地质勘查资质的注册登记机关。
国土资源部的职责范围:
(一)海洋地质调查、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及航空地球物理勘查、航空遥感地质勘查的地质勘查资质的注册登记;
(二)全国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信息的汇总、公开、提供查询服务;
(三)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及全国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
(一)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地质勘查资质的注册登记;
(二)行政管辖区内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信息的汇总、公开、提供查询服务;
(三)行政管辖区内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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