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局行政许可的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的原则。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在官方网站、杂志等媒体上公布。
第三条
本局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条
对行政许可申请,根据申请事项由本局有关业务司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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