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事立法工作,保证军事立法质量,完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深入推进依法治军,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央军委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军事法规,战区、军兵种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军事规章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为贯彻执行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而制定具体规定、办法、细则等军事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因制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件尚不成熟,先行以文件形式制定规定、办法等军事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是军队建设和部队行动的基本依据,是官兵行为的基本准则。军事规范性文件是军事法规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必要补充。
第三条
军事立法工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主席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贯彻落实军委主席负责制,以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为引领,贯彻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坚持“五个更加注重”的战略指导,着力推进政治建军、改革强军、依法治军,聚焦能打仗、打胜仗,构建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规制度体系,为建设世界一流军队提供有力法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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