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2019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包括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本规定所称分管食品安全工作是指分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
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是指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粮食、教育、政法、宣传、民政、建设、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或者领域与食品安全紧密相关的工作,以及为食品安全提供支持的发展改革、科技、工信、财政、商务等领域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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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决定(2002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7年4月27日)
- 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2014年)
- 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的决定(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6年)
-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8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