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删去第四十七条中的“第三十一条”和第五项。
三、 删去第四十八条中的“及落实防污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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