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和废止《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交通运输部决定修改《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民航总局令第52号),废止《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26号)。
一、
对《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六条(一)修改为“(一)目的国际民航公约其他缔约国颁发的现行执照的持有人,可按本条向民航地区管理机构申请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或认可证书,以便取得担任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的权利。”
二、
对《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2017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0年6月20日答记者问(2000年)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2003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