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事项,加强对修筑设施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林业主管部门主管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本办法所称修筑设施,是指以穿越或者占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方式开展设施建设,包括修筑临时设施和永久设施。
第三条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经国家林业局审查批准。
第四条 严格限制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必须修筑设施的,应当严格控制建设区域、面积和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不对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确保不改变自然生态系统基本特征和结构完整性,最大限度减少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不利影响。
禁止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以下设施:
(一)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火力发电等项目的设施。
(二)高尔夫球场开发、房地产开发、会所建设等项目的设施。
(三)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探矿勘查,以及不属于国家紧缺矿种资源的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公益性远景调查的设施。
(四)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设施。
(五)国家禁止修筑的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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