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确保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性,保障飞行安全和民用机场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和持续监督检查管理。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为保障航空器飞行和地面运行安全,在民用机场内用于航空器地面保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的各种专用设备(其范围见本规定附录《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
第三条
专用设备实行使用许可证管理制度。
本规定所称使用许可证,是指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定并颁发的准许特定产品在民用机场内使用的许可文件。
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8年。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6年)
- 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葡萄牙文本的决定(1993年)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 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23年)
-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的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安康地区设立地级安康市的批复(2000年)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 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198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