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执业行为,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管理人员,是指下列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
(一)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二)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
(四)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独立客观、专业审慎、勤勉尽责。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年)
-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
-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通知(1996年)
-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
-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2022年)
-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在内地执行公务提供便利等问题的通知(2000年)
- 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